招标代理:029-38016888
造价咨询:029-38016888
行业要闻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修法||关于“评标专家”的这10建议入法,你同意吗?

作者:陕西泰和力华 / 日期:2018-03-16 18:12:23 / 浏览量:1420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将重点把握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三项原则。《招标投标法》修订后,将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和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以下将社会公众针对“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这两个专题所提的十条宝贵意见建议和大家分享。

✔ 意见一:加大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中比例。

《招标投标法》把最重要的评标责任赋予专家。但是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来说不适合,重大工程,从预可研、可研,再到技术设计等等,分几个阶段,对工程的技术、特点,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短时间内邀请的社会专家是不能胜任这个评标要求,只有招标人对项目的质量是终身负责的,建议加大招标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中比例。


✔ 意见二:评标专家删除“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要求。

专家应当确定为高级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一个漏洞。一些“专家”利用“同等专业水平”进入专家库。“同等专业水平”在制度上面降低了评标质量,所以建议把这条去掉。


✔ 意见三:评标办法和专家的产生方式结合。

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建议随机抽取专家,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建议由招标人选择专家,将评标办法和专家的产生方式结合起来。采用一般最低价评标法都是比较简单的项目,评标考虑较多因素时用综合评标法。


✔ 意见四: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是保证招标人定标权的一个方面,但目前很多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强制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建议法条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强制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 意见五:减少评标专家所占比例。

针对评标专家操纵评标,主观评标随意性大的问题,建议减少评标专家所占比例,例如5人中占2人,7人中占3人。


✔ 意见六:建立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评标后的处理机制。

目前条例中有环节漏洞,应该增加资格预审或评标后招标人复核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标委员会成功的,监管部门允许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意见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数量和确定方式。

目前出现大量的评标委员会无人管理,素质低下的问题。现在招标项目很多,每一个地区每天甚至有上百个标,每一个标都要有5到7个评委。现在地方专家库不断扩充,在扩充的过程中无法真正去保证质量。评标专家是为招标人提供决策的,有些项目未必需要专家来完成程序性工作。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数量和确定方式,有些项目没有必要请很多随机抽取的专家来。


✔ 意见八:评标专家管理惩戒主体缺失。

建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管理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如果评标专家问题解决不了,很多问题都不能解决。


✔ 意见九:评标专家可以设定为三分之一。

既可防止个别评标专家在场外成为一个产业链、违法乱纪寻租,还可加大招标人定标权利。


✔ 意见十:承认企业依法组建专家库的法律地位。

建议对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的专家库,承认其法律地位,允许法定招标项目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如果你对《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 修订有何好的意见建议,请在文末留言或访问“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并在相应专题栏目建言献策,共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