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作者:sxthlh / 日期:2017-07-26 11:20:44 / 浏览量: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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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
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结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及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计项目〔2000〕1045号),省水利厅颁发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陕水计〔1996〕14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陕发改项目〔2009〕821号)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总体原则
1、遵循“价税分离”的费税计算方法。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时,其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的总额作为基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持项目投资水平的基本稳定。设备费、费用项目计价规则和费率不作调整。原则保持目前的项目投资水平。
二、费用构成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仍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及税金五部分组成。只是将税金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附加税费。
三、定额
1、《陕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部分(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子目,其构成、量值和费率不作调整;
2、《陕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整体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子目,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费。
3、《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一类费用中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二类费用及三类费用构成及量值不作调整。
4、水工建筑物细部结构指标不作调整。
四、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根据材料费构成,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现阶段如以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按以下方法调整:
(1)材料原价
采用调整系数法,将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折算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原价。
主要材料除以1.17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建筑工程用水泥、钢筋、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工程用电缆、轨道、钢板等未计价装置性材料,其他占工程造价比例高的材料也可视为主要材料。
次要材料除以1.03调整系数。
外购砂、石料、土料除以1.02调整系数。
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2)运杂费
计算方法不变。
运杂费为按原方法所得计算值除以1.03调整系数。
(3)采购及保管费
计算方法不变。
采购及保管费率调整为3.2%。
主要材料规定价格按表1调整。
表1 主要材料规定价格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规定价格(元) |
1 |
水泥 |
t |
260 |
2 |
钢筋 |
t |
2600 |
3 |
钢板 |
t |
2800 |
4 |
板枋材 |
m³ |
1500 |
5 |
原木 |
m³ |
1200 |
6 |
炸药 |
kg |
6 |
7 |
柴油 |
kg |
3 |
8 |
汽油 |
kg |
3.5 |
9 |
砂子 |
m³ |
50 |
10 |
碎石、砾石、卵石 |
m³ |
70 |
11 |
块(片)石 |
m³ |
50 |
12 |
料石 |
m³ |
80 |
13 |
商品混凝土 |
m³ |
200 |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费用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费用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计取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利润和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五、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1、基本直接费
基本直接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用标准不变。
2、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用标准不变。
3、间接费
间接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用标准不变。
4、利润
利润的计算方法和费用标准不变。
5、价差
包括人工价差和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不变。
6、税金
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附加税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增值税销项税率
附加税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附加税费率
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附加税费率因工程所在地不同有所差异。具体详见表2。
表2 税费率标准
序号 |
工程所在地 |
增值税销项税率 |
附加税费率 |
1 |
市区 |
11% |
1.32% |
2 |
县城、乡镇 |
11% |
1.10% |
3 |
其他 |
11% |
0.66% |
六、执行时间和要求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2、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招标的工程,可按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有关规定。